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各单位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鼓励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中小学寒暑假及春秋假、周末调休、职工疗休养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规范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单方强制取消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落实协商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各级工会应同步加强对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维权服务热线,积极倾听职工诉求,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普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